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生產單位和在電力生產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氣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電、變電和配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
1.?一般要求
1.1 安全組織措施作為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許可、監護、間斷和終結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專責監護人和工作班成員在整個作業流程中應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1.2 工作票是準許在線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編號、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劃工作時間、工作許可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等內容。
1.3 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可采用口頭或電話命令方式。
2.?現場勘察
2.1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現場勘察的線路作業,作業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
2.2 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檢修(施工)作業范圍內設施情況,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應停電的設備、保留或鄰近的帶電部位等。
2.3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制訂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3.?工作票種類
3.1 需要線路或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注: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是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
3.2 帶電線路桿塔上與帶電導線符合表1最小安全距離規定的工作以及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表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 kV |
安全距離 m |
|
10及以下 |
0.7 |
|
|
20、35 |
1.0 |
66、110 |
1.5 |
|
220 |
3.0 |
|
330 |
4.0 |
|
500 |
5.0 |
|
750 |
8.0 |
|
1000 |
9.5 |
|
±50 |
1.5 |
|
±500 |
6.8 |
|
±660 |
9.0 |
|
±800 |
10.1 |
|
注1: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擋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注2:750kV數據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級數據是按海拔1000m校正的。 |
3.3 帶電作業或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但按帶電作業方式開展的不停電工作,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C)。
3.4 事故緊急搶修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見附錄D)或工作票。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4.?工作票的填用
4.1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
4.2 一條線路、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線路或同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上的工作,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注: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是指電氣上相互連接的幾個電氣單元設備。
4.3 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數條線路上的不停電工作,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4.4 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數條線路上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4.5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維護單位簽發或由經設備運行維護單位審核合格并經批準的其他單位簽發。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
4.6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另一份交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
4.7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應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4.8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包括發電廠升壓站和換流站,以下同)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得到變電站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4.9 變更工作班成員或工作負責人時,應履行變更手續。
4.10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和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計劃工作時間為限,延期應辦理手續。
5.?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5.1 工作票簽發人:
a)?確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確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c)?確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適當、充足。
5.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c)?工作前向工作班全體成員告知危險點,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執行現場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5.3 工作許可人:
a)?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b)?確認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正確;
c)?確認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5.4專責監護人:
a)?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b)?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c)?監督被監護人員執行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5工作班成員:
a)?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b)?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程和實施現場安全措施;
c)?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6.?工作許可
6.1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6.2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必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6.3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或值班調度員聯系并履行有關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匯報。
6.4 許可工作可采用下列命令方式:
a)?電話下達;
b)?當面下達;
c)?派人送達。
6.5 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裝設好接地線后,方可發出線路停電檢修的許可工作命令。
6.6 不應約時停、送電。
7.?工作監護
7.1 工作許可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和現場安全措施。裝設好現場接地線,工作班成員履行確認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7.2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成員進行監護。線路停電工作時,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可一起參加工作。
7.3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8.?工作間斷
8.1 在工作中遇惡劣氣象條件或其他威脅到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可下令臨時停止工作。
8.2 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可保留不變。若工作班需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應采取安全措施。恢復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8.3 填用數日內有效的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若將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接地。
9.?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
9.1 完工后,工作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導線、絕緣子串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確認全部工作人員已從桿塔上撤下后,再下令拆除工作地段所裝設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不應再登桿工作。
9.2 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式如下:
a) 當面報告;
b) 電話報告。
9.3 工作終結的報告內容應包括工作負責人姓名、完工的線路名稱和區段、設備改動情況,并說明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和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9.4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終結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從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恢復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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